无锡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省政务办、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牵头组织工商、质监、财政、国税、地税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三条 “三证合一”登记包括“一照三号”和“一证一号”两个阶段。本办法所称的“三证合一”特指“一照三号”,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国税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税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照(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加载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由工商部门打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颁发载有三个号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申请“三证合一”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无需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 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三证合一”设立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有效;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时,申请表还应加盖公章。
第六条 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共享。申请人向工商、质监、财政、国税、地税提交的申请材料重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材料。
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原件由工商保存,复印件或档案影像共享给质监、财政、国税和地税。质监、财政、国税、地税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应当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查询。
第七条 优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需要工商、质监、财政、国税、地税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第八条 整合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证合一”实行“一窗收件、数据共享、并联审批、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一照”。
综合窗口根据公布的收件标准统一收件,并将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录入平台,实现工商、质监、财政、国税、地税(以下简称五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五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登记核准(或确认)后生成的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统一推送至平台。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与五部门核准信息通过平台实现共享。
工商在确认三个号码生成后,打印营业执照。
综合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发放加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等,完善相关材料签字确认手续。
第九条 申请材料的收取。
综合窗口收到“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视业务办理情况,审查并退回有关原件。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当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
(一)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后,将相关材料进行复印或扫描,按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别传递给五部门登记窗口。
(二)工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设立申请信息后,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核准意见,并将核准信息上传至平台。
(三)质监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后,0.5个工作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平台。
(四)财政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后,即刻办理财政预算级次登记,将财政预算级次核定信息发送至平台。
(五)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级次核定信息后,0.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证号发送至平台(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将相关意见反馈给综合窗口)。
(六)综合窗口通过平台了解审批办理的进度,收到五部门核准(或确认)登记信息后,应当通知工商部门打印营业执照,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向其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及有关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以及符合“三证合一”登记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有下列变更登记(备案)情形的,适用本条规定。
(一)企业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或设立)登记。
1.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后,将相关材料进行复印或扫描,按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别传递给五部门窗口。(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三证合一的,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分别传递给质监、国税、地税窗口)。
2.工商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变更申请信息后,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核准意见,将核准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
3.质监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
4、财政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变更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信息后,办理财政预算级次变更登记,将财政预算级次变更登记信息发送至平台。
5.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变更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信息和财政预算级次变更登记信息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不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将税务变更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登记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平台)。
6.综合窗口收到五部门窗口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通知工商部门打印营业执照,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登记通知书,统一收缴旧照(证),交回发照(证)部门。
7.对因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综合窗口向企业颁发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将国税窗口、地税窗口发送的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手续(迁移、注销)的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手续(迁移、注销)手续。
申请人持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迁移或注销通知书,向国税窗口、地税窗口申请设立或迁入税务登记,国税、地税作出税务设立或迁入登记并将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
综合窗口收到五部门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通知工商部门打印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新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登记通知书,统一收缴旧照(证),交回发照(证)部门。
8.对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的,综合窗口向企业颁发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将国税窗口发送的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
综合窗口收到企业提交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后,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地税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登记通知书,统一收缴旧照(证),交回发照(证)部门。
9.对因经营范围变更、税收政策调整涉及新办国税登记的,需办理国税设立登记。
(二)公司股东或股权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备案) 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后,将相关材料进行复印或扫描,按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别传递给工商、国税、地税窗口。
2.工商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变更申请信息后,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核准意见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
3.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变更申请材料、工商窗口通过平台发送的核准变更(备案)登记信息后,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
4.综合窗口收到工商、国税、地税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通知工商部门打印营业执照,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换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登记通知书,统一收缴旧照(证),交回发照(证)部门。
(三)企业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的,仍按原税务变更登记程序,由企业到中心国税窗口、地税窗口办理。
第十二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由税务部门在“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上加盖“国税已注销”(地税已注销)的印章;然后按原工商注销登记程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收缴营业执照;再按原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程序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三证设立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三)组织机构代码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四)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三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三)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四)税务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颁发三证合一的企业省外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事项外,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规定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三证合一”登记实行一单式收费。经批准的合法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减免政策,由相关部门向中心书面提出,经中心同意并公布后,综合窗口在收件环节告知申请人,在发照(证)环节统一收取,票据由相关部门提供或派工作人员进驻综合窗口办理。
未列入一单式收费清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符合减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条件的小微企业,需填写小微企业认定表。
第十八条 各区、市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清单等。
第十九条 在平台支持变更登记前,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时,按“三证合一”的审批流程和提交材料办理,但证照暂时按“三证联办”办理。
第二十条 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时,可选择按“三证合一”的审批流程和提交材料办理,也可选择按原工商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的审批流程和提交材料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省政府如有关于“三证合一”、“一证一号”登记新的要求,按照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由工商、质监、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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