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答疑】委托经营收入要如何计税?

提问:我A公司有一个物业资产,以委托经营的形式出包给我公司持股51%的子公司B公司经营,收取B公司的出包费,请问涉及什么税呢?


  专家回复:现在政策未明,建议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商议,我们咨询了相关税务专家,一致认为财税[2003]16号(六)文件的作废,导致承包费收入都需要缴纳流转税,缴纳方法是分别确认出包的不动产、人员、设备的出租价格,承包费视同租金收入、派遣劳务服务收入,分别根据税法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请纳税人按此处理。


  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税函[2006]478号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6号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本项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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