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你好,我公司购买设备,提供设备的厂家在安装中,由于厂家工人的原因,在安装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我公司损失,经过双方协商,厂家同意以备件或者服务免费赔偿我公司的损失。
请问如何处理能更好的符合税法对赠送物品的要求,或者有没有更好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1,是否可以要求设备厂家,在开具设备发票的时候,对我们的损失,以折扣形式开具设备的发票?如果可以,这个设备在开票前已经转固并计提折旧,实际到票后,设备价值变更,以前计提的折旧怎么处理?
2,如果厂家以备件和服务的形式零单价赔偿我们,这个对方肯定无法提供发票,我们如何入账?入账后是否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
以上两个解决办法是否可以?有无更好的解决办法?望解答,谢谢
专家回复:销售方对这笔补偿支出直接应当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对于取得的赔偿款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是实物赔偿或提供免费服务,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分析:1,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销售方通过销售折让开红票,对于销售方可以减少销项;
2,如果交易没完成,单独于交易外的赔偿款,是不需要发票的,有合同、质量检验报告等内控文件就可做附件,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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