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请问老师,在春节期间,微信发出的现金红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缴纳?有没有起征点?
专家回复:企业微信发出的现金红包,目的是为了宣传企业或做广告,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红包的个人应按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取得企业微信发出的现金红包,应按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
个人微信发出的现金红包,取得红包的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即个人微信发出的现金红包,取得红包的个人目前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