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收到被投资公司现金利润分配,1、是否涉税,2、如何做账?
资深会计回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期末,应将投资收益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如果符合企业所提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收入,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