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又取消、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18项取消项目都是财务会计领域的,意味着这18项审批我们财务人以后不用再去跑了!是不是喜大普奔啊~~~
【表格系财务第一教室根据国务院文件整理,转载请注明】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2 |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 | 财政部 | 无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 | 取消 | |
3 | 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 | 财政部 | 无 |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 | 取消 | |
4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 取消 | |
5 |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取消 | |
6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7 |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 取消 | |
8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 税务总局 |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取消 | |
9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取消 | |
10 |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 取消 | |
11 |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取消 | |
12 |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取消 | |
13 | 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 税务总局 | 民政部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取消 | |
14 |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 取消 | |
15 |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 取消 | |
16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 税务总局 | 无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 取消 | |
17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税务总局 | 无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 取消 | |
18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 取消 |
附:国务院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
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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