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账要谨慎——如何规避滞纳金和罚款

会计做账要谨慎——如何规避滞纳金和罚款


    昨天艾蒙特公司的张会计跟我讲,之前她带过的出纳因为自己所在公司账务上的问题,如今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这位倒霉的会计现在已经是一家公司的主办会计了,前天她利用师生的这层关系打电话找我公司的张会计,将详细的情况和张会计讲了一番,她所在的公司是软件公司,因为她自身处理账务过程中触犯了相关财税法规,如今面临滞纳金和罚款,她希望张会计帮她想想办法。张会计了解了她的情况以后,就和她讲,会计是不可以犯错的,会计人员的错误只能避免是不好弥补的哦,这个错误既然犯下了,已经无法挽回,只能再以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再犯。这位会计听了张会计的话觉得自己很倒霉也很委屈,其实她所在的公司更倒霉,毕竟损失的不只是主办会计本人,直接面临罚款的可是她所在的公司呀,而且税务局还将对存在财税问题的企业进行三到五年的追溯。由此可见,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老会计对于一家公司来说有多么重要,因为会计在很多时候为公司省下的是净利润,能为企业规避很多财税风险,填补财税漏洞。我们看到虽然这位倒霉的会计已经是一家公司的主办会计了,但为什么还会犯下这样的错误呢?究其原因,就是对最新的财税政策和法律认识不清楚。艾蒙特公司的资深会计,每个月都会由公司出资参加专门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就是最新的税法政策与法律解读。那么会计犯下哪些错误会面临滞纳金和罚款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会计法相关法规,希望艾蒙特的会计学员能够多多关注。想了解具体法规的解读也可以随时咨询艾蒙特公司的张会计或者艾蒙特公司的其它资深老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其它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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